| 一、 檔案管理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加強書刊資料之蒐集、管理與運用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書刊資料,包括圖書、政府出版品、研究報告、期刊、小冊子等印刷資料及非書資料。
三、書刊資料之管理,由企劃組負責。
四、書刊資料之蒐集,依各組室之建議,由企劃組綜合簽陳辦理。
五、書刊資料之蒐集,以採購、受贈及交換等方式為之。
六、書刊資料上架管理前應予查驗及登錄;如有污損情形,應退回有關單位或書商更換。
七、書刊資料之登錄依下列方式辦理:
(一)應依其性質分類編目,並於圖書管理系統登錄建檔,提供查詢使用。
(二)應於書名頁加蓋本局藏書章、封底內頁加蓋來源章。如有必要,應於書名頁及封底加貼登錄號條碼。
八、書刊資料之分類編目,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中、日及韓文書刊資料,按中國圖書分類法及中國編目規則為之。
(二)其他外文書刊資料,按杜威十進分類法及英美編目規則為之。
九、書刊資料之上架管理,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圖書黏貼書標,位置以距書脊下緣三公分處為準,俾憑排列上架。
(二)圖書上架按中、外文分列為之,並按索書號依序排列。
(三)中文期刊按刊名筆畫排列,外文期刊按刊名字母排列;具學術性期刊,裝訂成冊。
(四)小冊子置於直立檔案夾,並以適當之檔案夾標籤標示。
(五)非書資料於適當位置黏貼登錄號條碼,依序排列。
(六)政府出版品及研究報告,如具圖書形式者,按圖書上架管理之方式處理;具期刊形式者,按期刊處理方式為之。
十、書刊資料應典藏於具有防潮、防蟲、通風、溫控等之適當環境。
十一、書刊資料之借閱規定,另定之。
十二、書刊資料之借閱流通,應登錄並定期統計,俾憑查核。
十三、書刊資料應定期清點,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予淘汰:
(一)內容過時且不具保存價值者。
(二)缺頁、紙張破損、脫落無法修補致影響閱讀者。
(三)舊版已有新版可替代,且不影響使用需求者。
(四)期刊為出版商贈閱且無保存價值者。
(五)已有彙編本、合訂本或其他媒體儲存版本者。
十四、淘汰之書刊資料經列冊陳核報廢後,以轉贈其他圖書館、機關(構)或銷毀等方式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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